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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11号颁布时间:2006-07-05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工时管理秩序,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外省(市)企业在湘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
  中央在湘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岗位(工种)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其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 
  (二)外勤、推销; 
  (三)长途运输; 
  (四)长驻外埠; 
  (五)非生产性值班;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 
  (七)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四、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工种)的特殊性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在湘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说明,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企业经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及时向本企业的劳动者公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企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力。
  八、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某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九、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依法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任务。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查,通过审核申报资料、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等形式,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范围。
  十一、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发生变化的。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十三、对于违反工时制度规定,导致职工在一个核准周期内3次以上(含3次)投诉的企业,一经查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重新申请恢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必须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恢复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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