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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9号颁布时间:2005-03-15

       2005年3月15日 湘政办发[200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 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城市在出租汽车行 业管理方面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 乱、劳动用工不规范、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 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 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 前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将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统一归口到城市 建设管理部门管理。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 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要正确处理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 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组织编制城 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 理确定本地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 能分工、线网、场站布局及设施配置。要依据规划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 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和审查后,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建设厅备案(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专项 技术论证和审查)。今后凡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的城市,不得投放和增加出 租汽车。各地建设、公安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的服务特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 汽车停靠站点和停车泊位,方便乘客乘车。   三、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所辖市县的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所有城市一律不得 进行新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包括续牌)。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 市,应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出让金转让、质押、 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违法违规 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各市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 写出书面总结,于2005年4月10日前,上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省建设厅)。省政府将组织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 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对市州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备案。   清理整顿后,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 逐步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在出让前应按照《湖南省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严格企业的资格审查,同 时各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以及当地 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经营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包括出租汽车企业的责任承诺、招投标条 件、出租汽车空驶率调查情况、经营权出让时间、出让数量、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以 及出让金用途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坚决遏制乱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 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出租汽车和司机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 计价器检测、职业培训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 布,严禁重复检验(测)、重复办证、重复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 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国家已明确要求取消的费用。 清理整顿验收后,严禁向企业司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严禁向在机场、车站、码 头、宾馆、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停靠费。对在城区营 运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对超出城区范围营运的出租汽车,按省财政、省 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部门核定颁布的标准,征收出城营运的客运附加费。   对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随意进 行罚款、扣车。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 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适时调 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 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 法逐步予以消化。   五、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 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 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 车、残疾人专用车、单位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 和其它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坚决取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 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六、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 2号)和建设部的具体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制度。省建设厅要认真组 织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贯彻实施。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内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规范企业和司机的承包合同。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 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 “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要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出租汽车企业创星级服务活动,扶优限劣,有序竞 争,鼓励经营规范、服务质量好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运作方 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 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 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 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要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 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主要 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 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养 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 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 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省 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 地税局、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信访局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 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城市出租汽 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主动搞好服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 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 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 稳定。对违反本文件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 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 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当地人民政府和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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