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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湘劳险字[1994]第3号
颁布时间:1994-01-07
1994年1月7日 湘劳险字[1994]第3号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给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以前的企业离休 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费。增发标准为大革命和 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 月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0元。所需经费已纳入社会统筹 的单位,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统筹的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套改岗位技能工 资以后离休的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离休的不予增发。 各地凡在此之前已有自行规定的,均应改按此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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