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11日 湘财外字[1994]323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
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各部门组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集团或举办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的国际贸易性企业,应当向我厅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
件,其财务由我厅归口管理。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我厅报送会计报表
及有关资料。
二、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中央和省新的工效挂钩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原挂
钩办法执行。
三、各级外贸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湖
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湘财[1994]外字第168号《关于湖南省外贸、外
经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各级纳税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
向各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外贸企业税后利润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其分
配的比例,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后由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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