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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预字[1994]304号
颁布时间:1994-11-17
1994年11月17日 湘财预字[1994]304号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省级收入的管理按湘财[1994]预字第 246号文件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有些企业税收预算级 次不够清楚,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分税制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1、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 厂、株化集团公司、湘乡水泥厂、新化水泥厂等企业交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2、上述企业驻省内其他地方的分支机构其税收亦属省级,原则上在机构所在地 就地缴纳,然后逐级上划解入省国库。原作地方收入入了地方库的,必须在12月31 日前调为省级收入,解入省国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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