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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促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3]22号颁布时间:2003-12-20

     2003年12月20日 湘政发[2003]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促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 健康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促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      2003年11月6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是引进外资的重要 渠道之一,也是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省积 极合理有效利用国外贷款,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注重质量和效益   (一)国外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低、到位率高、管理规范等特点。各地、各部 门要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家实行国外优惠贷款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利机遇,努力 扩大国外贷款规模,多争取长期低息贷款,优化贷款结构,拓宽贷款资金来源。   (二)贯彻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提高贷款的经济社会效益。利用国外贷款必须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交通、能源、环保、 水利、农业、卫生、教育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等领域。利用国外贷款投资公 益性、基础性项目,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投资竞争性项目必须把 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三)加强宏观调控,注意量力而行。要根据全省以及各地、各部门的总体经济 状况和资金供求水平,合理确定利用国外贷款的规模、结构。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 情况出发,根据各自的财政或财务状况,以及产业和资源优势,既积极利用国外贷款, 又注意量力而行,防止和扭转片面追求贷款数量,忽视项目质量,重贷轻还的不良倾 向。   二、做好贷款项目立项审批和申报工作   (一)省成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计划、审计等为成员单位的湖南 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利用国外贷款重大 问题的协调。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加强领导,理顺关系。   (二)省计划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承担全口 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前期规划和 项目审批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会商省财政等有 关部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上报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 目规划;制定全省利用国外贷款投资产业指导政策;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三)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债务承受能力、对国外贷款的需求, 结合国外贷款机构的具体要求,统筹对外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包括联合融资和赠款) 项目的磋商、谈判、签约、转贷、提款、使用、偿还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财务偿还 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监督和检查项目执行、运营、管理和贷款的使用、偿还 情况。   (四)借用国外贷款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申报项目的 审查,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贷款项目的科学论证和预期效益分析,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向有关国际金融组 织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切实加强对利 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贷款项目原则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 批准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项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要加强论证,确保项目质量和科 学可行,对不符合贷款投向的项目不予批准。要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项目按规定及时 申报。在办理贷款项目申报过程中,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处理有关 事项,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性项目,地方财政部 门应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就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 问题作初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形成《审核意见书》报送省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计 划部门。对未报送《审核意见书》的项目申请,省财政部门不向财政部申报。   三、加强国外贷款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一)根据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和公共财政原则的要求,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还 款责任划分项目类别。一类项目,省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主要是卫 生、教育、环保、扶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公益性或非经营性 质的基础性项目;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市州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作为借 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财政部门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主要是交通、能源、 通讯、供水等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三类项目,主要是 生产经营竞争性项目。   (二)理顺转贷方式。一类和二类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按原贷款 条件直接转贷,项目在申报之前,由省财政部门对项目财务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转贷 时不再另做评估。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独立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并按照有关规 定及转贷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转贷条件。   (三)落实转贷银行责任。对于二、三类项目,转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转贷职责,充实配备力量,完善转贷项目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 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省财政部门反馈国外贷款转贷、使用和偿还情况。要加强资金 调度,确保按时足额对外还本付息和临时垫付。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对一类项目,视同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管 理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对二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贷款使用监督 的同时,对其国内配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三类项目,要注意掌握资金使用情 况,及时发现并反馈存在的问题。   (五)规范招标采购,提高采购质量。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贷款项 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国外贷款机构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 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协 调解决。贷款项目的采购,要积极贯彻促进国家和省内产业发展的方针。   (六)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体系。要建立贷款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和经常审计 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省计划部门要对重点贷款项目组织稽查。省利用国外贷款领 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省级重大项目的贷款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还贷机制,确保按时还款   (一)增强还贷意识,依法落实还款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所欠债务,务必落 实债务人、担保人,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偿还能 力采取不同的还款措施:对卫生、教育、环保、扶贫等社会公益项目,从财政预算安 排还款;对微利的农业、林业、水利等基础性项目,有效益的项目要强化管理,坚持 用项目效益还款,项目效益不能足额还款的,按照受益原则,由受益市州、部门、项 目单位共同负担;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交通、能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坚决落实项目 单位还款。   (二)规范财政担保行为。对需要财政担保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出具担保函 之前,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落实资产抵押、保证金质押、主管部门还款保证 等反担保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还贷准备金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尽快建立外债 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由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社会公益项目和微利基础设 施项目,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项目单位还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企业技改项目,应 每年从项目收入和固定资产折旧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还贷准备金必须专户存储,由财 政部门负责监管,专项用于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严格规范贷款项目的资产重组。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发生产权转让、 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和 转贷银行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项目所属地区或部门负责对此 类项目的还款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 保对外还款。严禁以各种名目逃废债务,推卸还款责任。   (五)坚决清理国外贷款拖欠债务。国外贷款是主权外债,不可能豁免,必须偿 还。各市州、省有关部门、项目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拖欠债务具体情 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拖欠债务。个 别2004年6月30日之前还清拖欠债务确有困难的,要制定分年偿还计划,向省 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还款承诺函。   (六)严格还贷制约机制。对拖欠到期债务且催收无效的地区和部门,省计划部 门、省财政部门应暂缓审核及对外提交其新的项目,并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暂停用款; 对一、二类项目拖欠到期债务的,省财政部门将严格按转贷协议采取扣款、罚收滞纳 金等有效措施,确保对外还本付息,维护我省对外信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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