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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管理办法》《湖南省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外经贸计财[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湘外经贸计财[2003]16号 各市(州)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直各出口企业、各有关企业: 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我省出口企业降低出口退税托管贷款 利息成本,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努力扩大出口,进 一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我省境外投资的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出口 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管理办法》、《湖南 省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已经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外经贸厅(计财处)和财政厅(外经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一:湖南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业 务的开展,帮助我省出口企业降低出口经营成本,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的对象和条件。 (1)在湖南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 (3)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在湖南省有关商业 银行已办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并且实际支付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利息。 第三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由省财政按出口企业实际已支付出口退税托 管贷款利息的一定标准给予贴息,其中对2002年度的按15%给予贴息。 第四条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的贴息,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出口退税托 管贷款贴息申请表》。并经放贷银行在出口企业托管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注核实意见,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未退税额证实书复印件。(二) 银行收息单复印件,银行收息单应注明收息分笔清单、贷款比例。 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计财处,市州企业向市州外经贸局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企业由省外经贸厅计财处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外经处核拨。市州企业由市州外经 贸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汇总贴息总额表及有关详细资料报省外经贸厅复核后,汇总 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拨到市州财政局。2002年度贴息申报,自文到之日起 至2003年6月30日止,过期不再受理。2003年度贴息申报,另行通知。 第五条 出口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 处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和企业的主管部 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各市州外经贸局、财政局要妥善保管贴息资金拨付档案,保管期限同会计 凭证类。 第八条 已申办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的出口企业应接受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及 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填写《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有无挪用、截留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或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 (三)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贷款的数额、支付的利息额)是否正确。 第九条 企业申请及使用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章行 为。 (一)不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的; (三)擅制改变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的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核减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 (三)停止并收回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资金; (四)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附件二:湖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 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证 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短期出口 信用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 原则。 第五条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出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2)已于二○○三年内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部地方业务一处(长沙) (以下简称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3)在出口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第六条 资助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已申报实际出运的 出口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正式发票金额的20% 给予资助(支付外汇的,按国家规定汇率折算人民币)。 已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企业,在未办理出运申报前,不能享受出口信用保 险保费资助。 已经享受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退还保费的,也 应同时扣还已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金。 第七条 资助资金的拨付:省外经贸厅根据信保公司提供的企业实交出口信用保险 保费凭证,审核汇总后,由省财政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 第八条 出口企业收到保费资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资助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十条 出口企业应保管好保费资助档案保管期限同会计凭证类,省外经贸厅和省 财政厅对出口企业资助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口企业,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将视情节轻重,收回资助资金,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 (2)截留和挪用资助资金;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三:湖南省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我省境外投资的发展,带动和扩 大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解决。 第三条 申请境外投资资助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2003年12月1日前获得由外经贸部(商务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 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投资企业。 (二)对境外投资项目前期的市场考察,要求必须有考察情况的报告,项目签定 的(含合资或独资)合同、章程,国家外经贸部(或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三)该境外投资项目带动了设备或原材料出口,并有设备出口的清单及运输费 单据。 (四)境外投资项目带动出口的出口额有海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四条 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的标准为: (一)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考察费用补助2万元人民币。 (二)境外投资设备及原材料出口运输费用据实核报,限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 民币。 (二)对境外投资当年带动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企业,资助5万元 作为境外投资贷款利息补助。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申请资助资金,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湖南省境外 投资资助资金申请表》,证书复印件。申请设备出口运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报关单、 运费发票复印件,海关提供的出口额证明材料。经市州外经贸局、财政局核实签注意 见后,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由省外经贸 厅审核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送省财政厅复核、拨款。 第六条 境外投资资助资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企业收到资金后,要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更不能挪作它用。申请境外投资资助资 金的企业应接受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填写《湖南省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申 请表》; (二)有无挪用、截留境外投资资助资金或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 (三)企业申报材料(证书、出口运输费用凭据、带动出口额数据)是否属实。 第八条 申请境外投资资助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章行为: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企业,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停止和收回境外投资资助资金; (三)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申请表(略) 2.湖南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利息贴息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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