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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湘财社[2003]22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 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 理办法》(长银发[2003]2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的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用于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合《小额贷款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 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项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 安排专项贴息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五条 财政部每季度初预拨本季度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财政厅按季向经 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 算。 市州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 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 微利项目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 计算。 第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 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微利项目的审核确认,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小额贷款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在再就业项目评审时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 见书》上予以注明和明确。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 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 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 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市州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 送市州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 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 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 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市州财政部门。 (三)市州财政部门收到市州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并在 收到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州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拨款申请材料。 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市州财 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按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 况统计表,并抄送专员办,反映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 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 以及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月10日以前。 市州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 表。报送时间为下月7日以前。 第十六条 市州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市州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 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 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月5日以前。 第十七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按季对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 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 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 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 序,加强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专员办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财政贴息资金使 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 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 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 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 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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