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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2-28
2003年2月28日 湘财社[2003]6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 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 筹集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 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 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2.失业保险基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 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 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 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下同)就 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2.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 位补贴; 3.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5.劳动力市场建设; 6.经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用于再就业方面的其 他支出。 第三条 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对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 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实行指标一次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 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对市(州)、县(市、区)的再就业资 金补助要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中央及省级财政增加的 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全部资金、就业服务补贴的部分资金。 第四条 审核要求 市(州)、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享受再就业资金对象时,必 须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严格把关,防止虚报冒领。初审时,必须查 验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件原件或原始单据。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范围。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 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 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 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 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实施时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用人单位与招用的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停止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 3.补贴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交纳 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30 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申领程序。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报送下列资料:①申请社 会保险补贴的报告;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和《再就业优 惠证》及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③与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④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⑤企业(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⑥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末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 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享受范围。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 施养护等)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享受公益性岗位 补贴。 2.补贴标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500元标准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 按1000元标准补贴。 3.补贴办法。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据实补助的办法。年末由企业(单位)按实 际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人数申请,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 核,由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由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在3月底前据实拨付到企业(单 位)。此办法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止。 4.申领程序。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公益性岗位 补贴的报告;②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名单和 《再就业优惠证》及其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单位)与新招下岗失业 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④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⑤为下 岗失业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凭单;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⑦财政、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 1.享受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和自谋职业的给予贷款贴息及 担保。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 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 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 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 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2.贷款办法和额度。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 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 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 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年。 3.担保基金来源。根据各地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各市州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 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 市州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贸委、湖 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贴息办法。中央财政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 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以下 简称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各市州经办行,要向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 办)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 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 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资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 财政部根据各总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小额 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2)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 宜。每年年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各市州经办行,要向省财政厅 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 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 市(州)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资料、经专员办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汇 总上报财政部。 第八条 就业服务补贴 1.享受范围。每年年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认定的各类职 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 2.补贴办法。对符合补贴范围的各类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要进行严格、科学 的考核评估,并视就业服务效果,分次拨付资金。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一条 龙”服务的机构,在其培训结束时,先按培训人数和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对培训后一年内连续实现了再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就业人数支付培训补贴的剩余部分和 职业介绍补贴的全部;对提供职业介绍的机构,按经其介绍连续实现了再就业半年以 上的按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 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标准,按《湖南 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办法》执行。 3.申请程序。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时。需报 送下列资料:①申请职业介绍培训补贴的报告;②经其就业服务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 失业人员名单和《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③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所有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⑤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⑥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就业服务补贴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由当地财政部 门直接划入职业介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条 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 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各级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 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 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再就业 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冉就业工作需 要,据实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 级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同级国库“财政 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 第十三条 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 再就业工作要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落实,省级财政在对各地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不再单独安排资金。 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 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要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专 款专用。建立健全再就业资金使用、分配、审核机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 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 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 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 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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