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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权[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湘财权[2003]6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 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实际,现就工商 系统固定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处置包括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 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各种仪器设备、车辆、家 具、用具及其他。其核算起点为: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宗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 变更及注销行为。包括调出(含无偿和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等(不包括固定资 产购入行为)。 1.无偿调出是指在系统内,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 置行为。 2.有偿调出是指在系统内,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 置行为。 3.转让是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固定 资产变价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注销的资产 处置行为。 5.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审批权限 (一)省、市(州)、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占有、使 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类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省工商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 厅审批。 (二)市(州)、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单台(件)原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并在年终汇总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单台(件)原 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逐级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市(州)、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车辆的处置应逐级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处置的固定资产,首先由下级工商局向 上级工商局申报、省工商局向省财政厅申报(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置固定 资产的申请报告,填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 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报批。 (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 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省本级原值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市本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县本级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处置需出具评估报告,原值在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需要处 置时,应按当地市场价格估价作为转让处置依据;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 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固定资产提前报损、报废和未达使用年限的车辆报废的详细原因及相关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 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批复书》),相应调整资产、 资金科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批复 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有偿转让、报废、报损、 残值变价以及出租等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纳入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更 新和维修。 (五)汽车报废应按规定报废年限或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及 原购置办理的相关附件申报处置,经批准后,其报废车辆交由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指定的单位实施解体。 (六)经批准出售、转让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其它资产的处置,应采 取公开拍卖的方式。 (七)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湘国资行字 [1997]54号)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 户手续的补充通知》(湘国资行字[1997]77号)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 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 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固定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经济处罚 和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2.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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