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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怀化地区财政局代管怀化铁路总公司罚没收入的复函
湘财便农税字[1994]89号
颁布时间:1994-10-12
1994年10月12日 湘财便农税字[1994]89号 你局《关于请求将怀化铁路总公司罚没收入下放我区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决定,同意你局从1995年元月1日起代省厅管理怀化铁路总公司罚没收入。现将 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一、你局代管后,省厅不再发放怀化铁路总公司罚没收据,由你局管理其罚没收 据。今年年底,怀化铁路总公司应将罚没收据使用情况登记上报省厅农税处审查,尚 未使用完的票据,由我们移交地区财政局管理,怀化铁路总公司可继续使用完。 二、怀化铁路总公司罚没收入应上交省财政50%部分,全额缴入地区财政,地 区财政在年终与省厅结算时从收入总额中划解省财政30%。 三、怀化铁路总公司办案经费由你局核拨。 四、怀化铁路总公司向地区财政局编报罚没收入及办案经费支出年报时,应抄报 省厅农税处。怀化地区财政局亦应按照省厅的要求按季报送罚没收入及办案经费收支 季报表,以便省厅掌握情况,汇总表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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