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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赃款赃物随案移送问题两个具体规定的函
湘财农税便字[1994]81号
颁布时间:1994-09-22
1994年9月22日 湘财农税便字[1994]81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根据省委政法委等五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政法[1994]20号),现就省本级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两个具体问题规定 如下: 一、关于赃物拍卖问题。赃物拍卖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省拍卖公司进行。每次 委托拍卖,由省公检法机关与省拍卖公司签定《委托拍卖书》,《委托拍卖书》送省 财政厅农税处一份。 二、关于随案移送赃款及赃物变价款专帐管理问题。省公安、检察、法院收缴的 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用转帐支票或信汇凭证(不得用缴款书)缴入以下帐户:收款单 位为省财政厅,帐号为115020515117,开户行为省人民银行。各执法机 关凭汇款的银行回执联作为移送凭证。省财政厅对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实行专帐核算管 理。结案后属应上缴财政的收入,由省财政厅开出缴款书,定期交入省级预算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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