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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出版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4]81号
颁布时间:1994-03-16
1994年3月16日 湘财商字[1994]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你局所属企 业(包括各出版社、公司、新华印刷厂、新华书店和外文书店等),执行统一所得税 率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1月1日起按33%所得税率向省财政上交所得税。以独立核算单位 就地缴入省金库,凡误入地、市、县金库的都应在3月底前调整划入省金库,任何单 位不得办理所得税退库。 二、根据我厅湘财[1994]商字第38号通知精神,为便于我厅与你局统一 结算,控规定预算列支出返还部分资金,企业每半年填报所得税对帐表,请当地税务 部门和当地国库审核签证后,由你局审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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