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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4]77号
颁布时间:1994-03-11
1994年3月11日 湘财商字[1994]77号 我厅曾以湘财[1993]商字第261号通知决定,1995年底前对全省各 级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免征所得税。现根据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有关问题再作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1月1日起各级国有电影发行放映盈利企业都应按所得税暂行条例规 定,向同级财政缴纳33%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使用。 二、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和财政部[1993]财文字第4 67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1994年和1995年企业缴 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支出返还给企业,全部用于电影院维修改造和开展多种经 营设施建设,财务上作增加盈余公积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关心、支持电影事业发展。帮助电影 企业克服目前的经济困难,不得挤占应留给企业的资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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