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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建委系统“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建经字[1994]626号
颁布时间:1994-12-15
1994年12月15日 湘建经字[1994]626号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1.各级质监站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性收费,按《湖南省行政性收 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和湘财[1993]综字第502号文件的规定,其收费收入 上交同级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与收费有关的支出按预算编制程序和先收后 支、收大于支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2.鉴于全省质监站的实际情况,各级质监站参与收费收入的分成,具体分成比 例为:县(市)上缴8%,其中上缴地(州、市)站4%,直接上缴省站4%;地 (州、市)站直接监督收费上缴省站8%;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专业工程质量 监督站按建安工作量0.5‰直接上缴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上述各级质监站上缴比例的计算基数按全年总收费收入计算。各级建委、财 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保证上述分成收入按季足额上交。 4.各级质监站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南省 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收费情况编制会计报表报同级财政 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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