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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4]263号
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湘价房字[1994]263号 省建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 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委系 统收取的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我省境内的国营、集体施工单位和外地来湘施工企业、农村建 筑企业、个体私营施工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施工企业上级管 理费。在外省承包工程项目的,可凭外省该费收据免交。 二、收费标准 1.包工包料的,按工程直接费的0.5%交纳,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业交 0.2%给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0.3%上交给企业主管部门;地、州、市、 县(市)属施工企业交0.2%给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交 0.3%给企业主管部门。 2.包工不包料的,按人工工资的3%交纳。 上述标准中均已包括资质证书费。 三、收取的费用,县(市)建筑业主管部门上交地区(州、市)30%,地、州、 市建筑业主管部门上文省30%。 四、上述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 门领购行政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的执行时间,按[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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