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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关于国土管理系统“土地管理费”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土测绘字[1994]73号
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湘国土测绘字[1994]7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8号文件对我省国土系统“土地 管理费”项目进行了重新审定,为管好用好这笔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考虑 到国土系统的实际情况,此项收费收入暂专项用于土地管理事业,其开支使用范围按 省国土管理局、省财政厅湘国土[1992]第9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2.考虑国土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省、地(州、市)国土部门、参与“土地管理 费”收入的分成,具体比例为:省10%,地(州、市)15%,县(市)75%; 对于地(州、市)本级直接收取的收费收入,亦应上交省10%。 各级国土、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保证上述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市)应 于每半年终了后的5日内上交地(州、市);地(州、市)应于每半年终了后的10 日内交省国土测绘局;省国土测绘局按湘财[1993]综字第502号文件规定及 时上交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收费办。分成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执行。 3.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各级国土部门应于每月终了5日 内将收费的收支情况编制会计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季、年报上级国土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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