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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征特种文化消费附加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4]197号
颁布时间:1994-09-07
1994年9月7日 湘价费字[1994]197号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你部《关于开征特种文化消费附加费的报告》收悉。根据省委常委[1994] 第6次会议精神,为加强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宏观调控,集中资金扶持农村群众文化活 动,经研究,同意在我省开征特种文化消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凡在省辖市、地(州)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夜总会、歌舞厅、 卡拉OK厅、录像厅(含镭射放映厅)、电子游艺室、旅游宾馆以及综合性娱乐场所 的台球,保龄球、和非剧场内大型商业文艺演出均应按门票售价的4%(以最低消费 定价计收,扣除食品、茶水价格)交纳特种文化消费附加费。县城及其农村集镇不开 征。 二、附加费的管理。附加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省和地(州)市文化主管 部门征收(也可商税务部门代征),收费收入交省、地(州)、市委宣传部门上缴财 政部门,集中用于扶持农村群众文化活动。地(州)、市征收的附加费,50%上交 省统一掌握,用于解决特别贫困地区农村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附加费属行政性收费,按照《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收 费收入应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 三、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本通知和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 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 格按规定征收和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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