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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湖南省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综字[1994]159号
颁布时间:1994-06-09
1994年6月9日 湘财综字[1994]159号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3]12 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一、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省社会保险局按月从征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劳 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1.8%的管理费,其中1%用作社会保险机 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活动、经费;0.8%用作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开支。地、市、 县不得再从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省财政厅、劳动厅根据省编委核定的控编人数按略高于行政事业单位平均经 费额度,核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活动经费。其经费由省社会保 险局按季造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计划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活动经费标准实行一年一定,包干使用, 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如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可在批准增编 的下一个月起,相应增加新增人员经费。 四、各级社会保险机构需要开支专项经费时,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写出专题报告, 并编制资金预算(购建房须附有关详细资料),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县 级社会保险机构还须经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地、州、市社会保 险机构统一报省社会保险局。 省社会保险局对各地的报告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报省财 政厅、省劳动厅共同审批。省社会保险局根据两厅审批结果,下拨到各地、州、市、 县。 五、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工资、补助工资、职工 福利费、离退休费、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业务费和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业务会议费、各种帐、表、卡、册费用,宣传(含各 种资料印制)费用、职工培训费用、购置低值易耗品等;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购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购置汽车、微机等大宗固定资产。 六、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必须实行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上级核定的人员经费、业务费、活动经费、专项经费必须专 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活动经费的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 续使用。 八、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预、决算年度与基金预、决算年度相同。各级社会保 险机构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和预、决算表式及报送时间编 制管理费预算、决算及季度报表。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于每个预算编制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编制管理费收支预算。 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地、州、市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局。省社会保险局 编审后报省财政厅、劳动厅审批。省社会保险局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年度终了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决算,经当地劳动、财 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编制汇总后,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 批。 九、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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