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湘财库[2003]19号
颁布时间:2003-04-15
2003年4月15日 湘财库[2003]19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 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平、公正,维护政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某一特定政府 采购项目依法组建并承担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 的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 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委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形式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主任必须在外请的评委中产生。 第十条 采购单位推荐一名懂技术的工作人员担任评委。进入评标程序后,只能是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其他无关人员一律退场。在评标过程中,由外请的评委先 发表意见,然后用户再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 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 极强,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特殊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和确定结果必须有书面记录(格式见附表),参加专家抽取 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名。书面记录与招标、评标资料一并归档。 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 (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力: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2.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基本响应; 3.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 5.有权对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检举或投诉; 6.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 2.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对评标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必须保密; 4.选择的产品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 第四章 评标原则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客观、公正地对待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审,均采用相同的程序 和标准。 (四)除竞争性谈判方式外,评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五)评标过程中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 密都属于保密内容。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后,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学习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着重熟悉政府采购评标规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承诺,认真履行评委会职责,恪守评委道德,严守评 委纪律。 (三)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以及主要技术要求、 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全面充分审阅所有投标文件。 (五)归纳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确定询标提纲。 (六)组织询标。询标必须给予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询标会由评标委员会主任 主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供应商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评标 委员会不得接受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作出的实质性修改和变更。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修 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响应的程度进行综 合分析和评价,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 标候选人。 (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在评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人的资格(含特殊行业的资格),即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符 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价格与技术含量比; 3.投标货物(工程、服务)的性能、质量、适用范围; 4.技术偏离情况; 5.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与招标内容有关的服务、培训及 其他相关的服务费用; 6.投标人的信誉; 7.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离; 8.交货时间或安装竣工时间; 9.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优惠条件; 10.投标人为履行合同提供的保证措施。 (九)出具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在五 个工作日内整理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的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商名单; 3.评委签到名单; 4.评标方法; 5.开标、评标记录; 6.符合性检查情况说明; 7.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8.经评审的价格、评分或性价比比较一览表; 9.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十)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以书面 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和公示中标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收到 评标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备案意见。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据 此公示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落标人。 为保护评委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权力,招标方无须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 (十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 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管时间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五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六章 评标方法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 (一)招标中已有预算的,根据预算情况,用以下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或将 两种以上评标方法综合使用。 1.综合评标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对采购人 最有利的供应商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打分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综合评价量化标准,经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最低投标报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 最低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 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项目,从高到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应当确 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1.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2.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二)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的; (三)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四)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 方式投标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而供应商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的; (六)缺乏有效竞争的; (七)投标价格超过预算,采购单位无力支付的; (八)供应商在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 所有投标。 当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有效投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数量时,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 采购法》有关规定重新投标,或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采用其他政府采 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章 纪律要求和法律表任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评委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 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 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 具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第二十二条 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外,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单位不得与供应 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进入评标委员会的, 永久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有关的供应商中标的,中标无 效。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有违 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永久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州)财政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制定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 会工作暂行规定》(湘财库[2001]2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2: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确定记录表(略) (3)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缴库及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