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湘财库[2003]4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02]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逐级报送国库库款结存情况月报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库处,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抄送上月各市州(分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级) 国库库款结存情况月报表。全省各级财政机关应对国库存款计息金额进行核对与检查, 如发现库款结存数额、库款计息积数、利息计算有误,应通知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办理 更正。 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