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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综[2003]35号
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湘财综[2003]35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 3号)中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 向农民筹资部分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 (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从 2003年7月1日启用,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湘财 综字[1999]21号)的规定,购领、使用、核销和管理。 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适用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 点的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三、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对“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 的发放、使用、核销管理,确保填开规范、专票专用。 四、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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