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纪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外事办公室关于拖欠工资的县乡执行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的通知
皖纪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皖纪发[2002]12号 各市委、市政府、纪委、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外办,各有关县(市、区)党委、 政府: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 新的建设项目,更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的规定,进一步 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困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2002年起, 凡我省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都要执行中纪委上述规定。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拖欠工资县乡的确认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 彻落实中办发[2001]11号文件精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的通知》(皖办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凡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 供给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即 为拖欠工资。 2001年底仍有拖欠工资的共有以下20个县(市、区):砀山县、萧县、灵 璧县、泗县、土甬桥区、临泉县、颍上县、阜南县、界首市、颍州区、颍泉区、颍东 区、寿县、霍邱县、金安区、裕安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 拖欠工资的乡(镇)由各市确认并公布。 二、执行规定的时间 在上一财政年度及以前拖欠工资的县(市)、乡(镇),下一财政年度内均要执 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 今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规定。今后均自上一财政年度拖欠工资县乡名单公 布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规定的范围 在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县(市、区)或乡(镇)内,凡由财政供给(含 差额供给)的单位一律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项目”的规定;执 行“不准盖办公楼、买轿车”的规定。 在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内的县处级干部、科局级领导干部, 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乡(镇)内的乡镇领导干部一律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 导干部不得出国”的规定。 本通知下发后,凡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新提出的使用本级财政资 金用于建设项目的申请,计划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新盖办公楼和新购 小汽车一律冻结;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出的公费出国申请,外事部门不 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四、几点要求 1、各地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拖欠工资的县、乡执 行中纪委有关规定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来抓,要按照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确定主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 任何理由开口子。谁批准,谁负责。 2、各市要摸清本地拖欠工资的乡(镇)底数,及时予以公布,并根据本通知精 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的有关规定。 3、凡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的党委、政府要自觉遵守中纪委七次 全会有关规定,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把中纪委七次全会有关规定落在实处。 4、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凡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同时根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有关干部的领导责任。 各市要将本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2)
上一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消化历年欠发工资专项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禁毒专款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