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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消化历年欠发工资专项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2]502号
颁布时间:2002-06-27
2002年6月27日 财库[2002]5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 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要求,保障年内基本消化我省市县历年欠发国家规定的工资,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化历年欠发工资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是指由省、市财政 筹措的用于县(市、区)消化历年欠发工资资金不足的专项借款。 第三条 专项借款按照“分级筹措,专款专用,分期归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专项借款一律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中运行,直至 资金到达个人工资专户。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借款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借款的来源、使用及还款期限 第六条 专项借款由省、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其主要来源是: (一)从财政部借入的调度资金; (二)国库间歇资金; (三)其他。 第七条 专项借款只能用于消化历年欠发工资,不得改变专项借款的用途。 第八条 专项借款期限为2-3年。 第三章 专项借款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借款应由欠发工资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 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包括历年欠发工资数额、自身可消化数额、申请借款数额、 分期还款期限、还款承诺、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以及核实历年欠发工资督查组负 责人签署的意见等。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和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并附所属县(市、区)借款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市级财政部门的借款申请审核后,确定借款数额,并与市级 财政部门签订专项借款协议。 第十二条 专项借款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时间及数额; (二)还款期限及每年还款数额; (三)还款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签订的协议负责及时将专项借款调入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 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借款资金后,按照与所属县(市、区) 签订的协议及时将资金调入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借款按核定的历年欠发个人工资数额及时支付到个人工资专户。 第四章 专项借款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借款依据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 务处理。 上级财政部门在专项借款借出时,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划款凭证,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专项借款 贷:国库存款 下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借款时,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划款凭证,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国库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专项借款 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归还的专项借款时,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收款 凭证,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国库存款 贷:与下级往来-专项借款 下级财政部门从同级国库归还专项借款时,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还款凭证,作以 下会计分录: 借:与上级往来-专项借款 贷:国库存款 欠发工资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历年欠发工资时,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拨款凭 证,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暂付款-消化历年欠发工资 贷:国库存款 预算单位收到消化历年欠发工资资金时,依据工资统发代理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清 单,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 贷:暂存款-消化历年欠发工资 年终决算时,预算单位要全面、如实反映当年实际支出数。 第五章 专项借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借款只能用于消化历年欠发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作 他用。 第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消化历年欠发工资辅助备查账,按照支出类、款、项及单位 全面反映消化历年欠发工资情况,并于历年欠发工资发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省财政 厅提交有关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并主动接受省财政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各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停止资金调度或以其他方式收回专 项借款: (一)截留、挪用专项借款的; (二)资金到位后,不按时兑现历年欠发工资的; (三)不按时归还专项借款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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