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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第6、7条)
颁布时间:1991-03-14
1991年3月14日 六、继续教育的经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地方教育事业,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继续教育要列 入地方教育事业计划,在教育事业费中立项,经费标准不能低于学历培训。同时,要 有计划地拨出专款,改善培训基地的办学条件。 培训基地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办学,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 作用。 七、继续教育的政策 接受继续教育是教师的义务,也是教师的权利,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应予保证。教师在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教师在继续教育中获得的成绩 和证书,应作为学校考核教师业绩,转正定级,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实行奖励的重 要依据。在继续教育试点阶段,凡取得职务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 升职务。 继续教育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对于担任试点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从优计 算工作量。所写的调查报告,编写的教学大纲、教材,应作为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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