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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关于加强小学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第4条)
颁布时间:1991-06-01
1991年6月1日 四、经费 根据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教师进修学校的基建和正常办学经费,由学校的主管 部门负责解决。省给予表彰性的补助。正常办学经费的划拨标准为:脱产学历培训按 当地中等师范学校在校生均标准,业余学历培训按8:1折算成脱产生后核拨;学历 达标后的职务培训按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分别以1:1、2:1、2:1折算 成脱产学历培训数划拨;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以实际培训人、时数相应折算成学历 培训数确定经费标准,其中属骨干教师培训的可适当提高经费划拨标准。凡有条件的 地方,可按进修学校规模确定正常办学经费,以保证培训工作的稳步发展。 各级地方政府应按国发办(86)69号文件要求,设立和增加师范教育专款, 并使其中的一部分直接用于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国家规定的 教职员工工资总数的1.5%比例划拨使用于教师培训。各地教育费附加应划出一定 比例,用于教师培训,以保证进修学校办学和建设的需要。各县、市师资培训业务费, 按全县、市公民办教职员工总数计算,要力争达到年人均3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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