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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浙财综字[2004]1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 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取消、免收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部分涉农收费项目 ??农业部门收取的植物检疫登记证工本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 生条件审核发证费、定期技术监测收费。 ??二、免收部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 工本费、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三)交通部门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 理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五)教育部门收取的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指杂费执行农村标准的中、小学校)。 ??三、降低部分涉农收费项目标准 ??(一)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费收费标准。一个批次 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 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 收费标准降低30%。即均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 发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 费[1995]63号)中附件二《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标 准》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收费标准。将现行的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号 牌费收费标准降低为反光40元/副,不反光 25元/副,临时5元/副,补发不 加倍收费。 ??(三)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船海事调解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 低30%,即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中附件十八《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上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后,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同时,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或购领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 票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审核《收费许可证》,对涉及注销、变更的要及时办 理注销、变更手续。 ??五、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公布取消、免收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 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免收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 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伙文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六、各地应将本地区专项清理涉农收费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 2004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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