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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行[2003]976号
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杭财行[2003]976号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 经费专款专用,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 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 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 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的保障。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 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 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一)在本市区、本县内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500-1000元,其中经 济欠发达地区每件补助不低于人民币300元; (二)跨县(市)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900-1400元,其中经济欠发 达地区每件补助不低于人民币700元; (三)跨地区(省辖市)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1300-1800元,其中 经济欠发达地区每件补助不低于人民币1100元。 各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 案件特别复杂,旅差费开支特别多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 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助。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 交结案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按照补助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从法律援 助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法律援助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严格审批。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每年度向主管机关和同投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年度法律 援助经费预算和报告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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