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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的通知
杭总工[2003]号
颁布时间:2003-11-20
2003年11月20日 杭总工[2003]号 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产业(公司)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加强市级机关 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简化工会经费的拨缴程序,保证工会 经费的及时足额收缴,使工会组织在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大局和推进经济建设中 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研究,对已纳入杭州市会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行政、事业 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统一划拨的单位范围:纳入杭州市会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财政补助行 政事业单位。 二、每月工会经费的划拨:以《工会法》和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 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统计局联合所发的杭总工[1996]147号文件为依据, 按各单位每月财政预算支付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财政预算计提工 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金、其他人员支出中的午(误) 餐补贴和电话费补贴等),并由市会计结算中心在当月5日前将经费全额划拨给总工 会。 三、市总工会根据市会计结算中心每月统一划拨的各单位工会经费总数,将其中 的60%部分按月分别拨给各基层工会。 四、实行拨缴工会经费通过市会计结算中心统一划拨后,对属于应上解上级工会 的经费(40%部分),各基层工会仍作“拨交经费收入”和“上解经费支出”帐务 处理,并列入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编报。 五、对目前尚未纳入杭州市会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单位,其工会经费的计 拨,仍应按规定,由各单位按所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 和原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工会和上解上级工会。 六、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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