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9]126号颁布时间:1999-07-16
1999年7月16日 杭政办发[1999]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我市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
为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杭州市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
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现就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有
关注册登记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杭州市科委或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政
府批准设立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以及杭州市和
其它地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的企业,其注册登记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兼职、离岗
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校研究生、
博士生及高等院校特许其休学两年以上办企业的在校大学生。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的企业,其名称可在行业用语中使
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并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企业设立一年后,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关行业中予以保
护。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按具体行业
核定,也可按“高新技术(科技)的开发、咨询、服务及成果转让”等核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
项目外,其它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在企业注册登记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可区别情况,分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非公
司制企业法人、私营独资、个人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万元,
私营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暂不作统一规定。
六、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其
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部分,可根据股东之间达成的入股协议书或企业章程载明的数
额作价入股;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部分,应进行评
估作价和确认。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三十
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注册资本(金)担保方式进行登记注
册。其注册资本(金)不足部分,凭政府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
(中心)等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到位的担保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企业
应在两年内补足注册资本(金),若不能按期补足,可由担保单位作为股东或由其他投资
者注资补足。若不能补足,则须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
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率(含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
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超过分期缴付期限,注册资本(金)不能全额到位的,可按减资程序申请办理减资变
更登记。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应按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的,登记机关先核发有效期为两年的营业执照。待注册资
本(金)足额到位时再予换发正常有效期营业执照。
九、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开办内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
中的比例可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十、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开办的企业,可凭本人的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
业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中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投资额在1万美元以
上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十一、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无论是专职创办还是兼职创办,均可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等职务。
十二、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出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
事、经理等职务。
十三、科技人员的家庭住宅可作为其开办企业的住所,但以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
为原则。以家庭住宅作为开办企业的住所的,企业注册登记时应提交合法的住宅使用
证明。
十四、原全民、集体、联营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
制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等工作后,即可持企业出资
人的改制申请报告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改制登记。
十五、国有企业、科研机构进行改制或设立公司,在登记、变更登记时,凡以职务
成果作价入股的,允许用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奖励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
施者,登记机关依据奖励比例和有效的奖励证明文书,给获奖人员办理股份登记。
十六、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开通设立高新技术企
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提高效率。上述企业注册
登记业务,凡按规定提交开办企业的相关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
作日内完成颁发营业执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