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1990]104号
颁布时间:1990-12-10
1990年12月10日 沪财农[1990]104号 各县(宝山、杨浦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经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0]165号文批准同意,现将《上海市耕地占 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发布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上海市 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凡属(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规 定减免范围内的纳税人(含三资企业)在办理申请用地的同时,均应向土地管理部门 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具体手续如下: 1.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报告,详细说 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2.持减免申请报告,到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填制《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 税申报表》,盖章后,交由上越管理部门对填列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盖章。 3.持减免申请报告、《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治税申报表》、项目建设可行性报 告、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总平面图、规划部门 划地批件和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面积勘丈表等资料,到财政部门正式办理减免,领取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税凭证》。 4.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用 地批准文件。 三、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财政部 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一千亩以下的,参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由各 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否则,均视同无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资料,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 认真审核,并按前条规定的减免审批权限批复纳税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管理,凡未经财政部门签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 减税凭证》的,一律不发用地批准文件。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采取自查、互查和专查等 形式的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结束后,应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 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六、对违反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处罚: 1.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胶行行规定》 第八条和第十八条执行处罚。 2.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 倍以下的罚款。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