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库[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7-26
2005年7月26日 沪财库[2005]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 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顺利推进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 下简称收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对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 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制发的《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即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实施联调 测试后,一个月内应完成“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如因特殊原因 确需保留“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 核准。 二、凡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开设一个收 入退付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收费收入的退付。 三、凡开设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的预算单位,必须符合收费收入采用预收或押金 方式收取的,或频繁发生收入退付业务的。其他单位则采用财政直接退付。 四、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仍按《办法》 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