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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农村贫困户特困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辽价发[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2-06

     2001年2月6日 辽价发[20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帮困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切 实把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降到最低限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农村贫困户、特困户采 取以下收费减免政策: 一、市及市以下政府和部门面向农民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市及 市以下政府和部门今后不准出台涉农收费项目和提高涉农收费标准。 二、农村中小学收费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的规定,除收取学杂费、住宿费、代收 课本费外,不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特困户子女就学,免收或减收初中小学杂费。 三、贫困户、特困户家庭成员在本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求职登记费、就 业前培训费、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费;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收集贸市场管理 费。特困户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计委计物价[1993]1744号文件精神,免收个体 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贫困户、特困户家庭成员在本县、乡医院、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费、诊察 费、护理费;需做常规化验、CT、MRI大型设备检查,按规定价格减20%收费。 五、列入政府扶贫帮困计划的特困户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 六、贫困户、特困户利用农用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的,其拖拉机安全管理费、检 验费、驾驶员审验费按现行收费减半征收。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收费的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肘贫困户、特困户的收 费减免政策要监督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农民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员的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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