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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4-16
1999年4月16日 辽政办发[1999]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 动计划,不断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促进国 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1999年全省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发展教育事业,要进一步加大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教育结构调整,努力探索 普通大、中专招生计划管理的新机制,进一步办好各级各类教育,培养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1.今年普通高校招生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是扩大内需,增加社会教育消费,拉动即期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的需要。各 地区、各部门在安排招生计划时,要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合理配置和使用现有教育 资源,充分挖掘办学潜力,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2.本着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质量整体水平提高的原则,今年招 生计划增量主要用于增加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招生,扩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规模, 推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3.扩大定向招生计划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政策是解决边远地区、广大农村和艰 苦行业人才需求的有效措施。从今年起,扩大定向招生的范围与数量,要保证大中型 企业、艰苦行业以及县以下乡镇企业急需的专门人才,并在招生录取等方面给予优惠 政策,以确保招得来,回得去,留得住。 4.选择部分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普通专科、成人高校和少量的重点中 专学校,通过改革调整,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政 策指导,省级统筹管理的新机制。原则上以学生缴费上学为主,政府财政补贴为辅。 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录取方式、管理模式等配套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招生对象要保证一定比例的中专、职高和技校毕业生。对招生数量不多的学校,所办 专业应相对集中,努力办出特色。 5.为保证教学质量和办学秩序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院校要广开资金筹措 渠道,努力增加投入,加强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同时,充分利用教育和非教育 资源,加速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 6.为提高人才培养层次,本科院校原则不招专科层次。继续稳定师范类、公安院 校的招生规模,控制医学院校招生数量。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经外省计 划、教育部门同意,部分省属医学院校可利用剩余教育资源适当在省外招生。 7.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部省共建院校主要面向本省招生,同时保留部分行业性较强 的专业跨省招生。这些专业在省外招生的比例原则不超过本学校招生总数的30%。 8.成人高校在坚持成人教育为主的同时,继续利用成人高校招生计划,通过普通 高校考试,招收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 9.深化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调整,理顺体制,淡化中专、职高、技工学校 之间的界线。从今年开始进行“三校归一”的试点工作,将部分重点职业技术学校、 职高和技工学校的招生纳入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技能型、应用型、 复合型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和中等管理技术人才。学生毕业与普通中专生同等待遇, 可工可干,自主择业,国家不包分配。 二、做好1999年毕业研究生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1999年全省共有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87214人(含自费毕业生),其 中毕业研究生2642人、本科生27687人、专科生25572人,中专生31313人,比1998年 略有增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抓紧抓好。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及省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8〕2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根据社会需求,本着"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和优生优用"的原则,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吸纳与 储备人才。 2.加大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力度。利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确保辽宁支柱 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以及贫困地区对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省里 将确保来自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高校毕业生资源的50%回生 源地工作。有关部门要严 格控制毕业生的流向,不得随意出具改派证明。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到省外重点院校招聘和吸纳高层次急需人才。各级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这类人才的安置提供方便条件。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各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消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 碍,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对到集体、私营、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 工作的毕业生以及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做好派遣与 人事代理等方面的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毕业研究生要在国家规定的就业范围内自主择业。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 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和医药卫 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军队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 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国家计划形式培养的毕业生,政府除对急需的毕业生资源进行必要的调剂外,大 部分毕业生要在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以及各种形式 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自费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所在地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通过毕业生就业市 场以及各类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乡镇企业定向自费毕业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一次性派遣到 原定向单位安排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就业去向。如原定 向单位确属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报市级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安排就业。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采取一次派遣的办法,派回原定向地区或行 业就业。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 关、停、并、转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计划、调 配部门审核,报省审批后,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对定向、委培毕业生,各市要严格把 关,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改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地区和部门与学校联办培养的各类毕业生,应按照招生时所签协议,回联办 地区和部门就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就业去向,必须由原联办地区或行业的毕业 生就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出具证明,报省毕业生就业计划、调配部门审批。具体程 序参照定向生改派办法执行。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主要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排就业,对于在教育部门安置确 有困难的长线专业毕业生,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同时,教育部门要积极吸纳高层次的相近专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部门就业。 公安、司法等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工商、税务专业等行 业性强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对省外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来辽宁就业的毕业生、国家部委在我省院校留成 部分的毕业生、省属院校毕业生、市属院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安 排就业;市属院校毕业生主要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4.加快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进程,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强化市场对毕业 生资源的配置功能。在建立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过程中,要 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引导,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毕业 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筹建与 国家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相联接的本地、本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为实现毕业生 网上就业创造条件。 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 育、政策教育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同时,集中力 量,利用各种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举办或组织毕业生参加的各类毕业生 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广大毕业生要转变择业观念,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到国家最需 要的岗位去建功立业。要实事求是,自强自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各用人单位要在积极接纳毕业生的基础上,加强毕业生就业上岗前的教育,解决 广大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热情、妥善地做好接收工作,不得以任 何借口拒收女性毕业生。同时加强与学校间的联系,反馈人才需求信息,使学校明确 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时解决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才培养 与使用的效益。 5.各级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 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 极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从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配置人才、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 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配置机制,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6.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领域的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和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培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 委培单位就业的,应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 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 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省物价部门要加 大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的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除没收非法所得上缴省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 踪和处理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广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省 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在毕业生就业工 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切 实做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共同做好1999年全 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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