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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80号
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辽政办发[200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附: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环境保 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拟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保 局参与有关工作。 2.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2.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 3.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4.农村环境保护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的审批职能。 2.将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职能交给各市政府。 3.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 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 和事务性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实施全省环境保护 政策、规章并监督检查;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 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 产业开发等政策。 (二)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 生态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参 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 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 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 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 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负责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负责代省政府拟定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的《申报书》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市、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查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省重点流域 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 查活动。 (六)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规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 布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七)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 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 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 标志认证;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设和管 理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 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 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委 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 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 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市级环境 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 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 设;承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 全省各类环境纳污能力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管理有关环境保 护资金;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网站规划建设;负责排污收费的财务管理;负责环境保护 统计、环境信息管理,编制并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 展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培训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 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上报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省环保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 范工程;负责省环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拟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全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管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 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 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 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 施;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 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拟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承办申报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 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统一协调监督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 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 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 度和法律、法规;管理环境监督和环境监测网;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省各地区、各部门 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 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国际合作处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 外技术合作项目;负责全省环保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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