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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4号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辽政办发[20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附: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林业厅是主管 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的审核职能。 3.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 理职能。 6.取消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职能。 7.取消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职能。 8.取消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9.取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职 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 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编制全省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 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 治沙工作;负责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 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管理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 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 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 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及调整全 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审核报批工作;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 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 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 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 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协调和查 处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 (七)组织、指导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 (八)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 项目;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 景林的培育。 (十)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厅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 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外事、保密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 政策,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林业 普法宣传教育。 (三)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法规、规程;编制全省义务植树发展规 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 施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全省森林病虫 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全省林木种苗的管理和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 苗圃)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承办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 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 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 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指导全省《林权证》(山林权 证)的发放和权属变更工作,调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 建设和管理;指导木材检查站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省陆 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植物名录调整的意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 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 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 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 (六)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 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组织和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负责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七)计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检查监督全省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 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 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八)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 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协调 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指 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人事教育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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