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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在第11届残奥会上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决定

辽政发[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辽政发[2000]40号 在第11届残奥会上,我省残疾人体育健儿以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昂扬向上的斗 志和精湛的运动技术,不畏强手,奋勇争先,取得了4枚金牌、3枚银牌、1枚铜牌,打 破2项世界纪录和1项残奥会纪录的优异成绩,为祖国争了光,为辽宁争得了荣誉。为 表彰他们的功绩,省政府决定,授予李强、张宏伟省劳动模范称号。同时决定,对在 第11届残奥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比照国家奖励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鉴于省残联、沈阳体育学院,大连市残联、大连市体委及辽阳市残联、辽阳市体 委为我省在第11届残奥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做出了突出贡献,省政府决定,授予省残联 “第11届残奥会特殊贡献单位”荣誉称号,并奖励30万元。对培养、集训运动员的沈 阳体育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20万元。对培养、选拔获金牌运动员的大连市残联、 大连市体委、辽阳市残联、辽阳市体委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彰的运动员和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总结经验,戒骄戒躁,勇于 创新,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同时,号召全省广大干部群众,以残奥会健儿为榜样, 大力发扬振兴中华、为国争光的爱国主义精神,大力发扬顽强拼搏、争创一流的革命 英雄主义精神,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力攀高峰,团结一心,为振兴辽宁做出更大的 贡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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