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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1999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9]39号
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辽政发[1999]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1999〕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 9〕2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1999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按照国家关于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要求,今年定购粮数量,除辽 西受灾地区适当调减外,其他地区仍按上年任务安排。全省定购粮计划安排18.6亿公 斤,其中:水稻6.095亿公斤,玉米12.505亿公斤(分市定购粮收购计划见附件1)。 今年定购粮收购计划只下达给各级政府,不再分解落实到农户。定购粮价格为调整后 的保护价。对农民“三留一储”后要求出售的余粮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粮食,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常年常时挂牌收购。 要保证及时结付农民卖粮款,并实行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 项。 今年秋粮收购在保持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将定购粮价格调低到保 护价水平,并对保护价适当下调。保护价格:玉米(水分18%,二等)每500克0.42元, 水稻(水分14%,三等)每500克0.61元。玉米、水稻收购等级崐差价,仍按现行标准 执行。从明年5月1日起到下一年度秋粮收购止,对农民交售安全水分玉米(水分14%以 下),每500克加价0.01元。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 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允许直接收购自用原料粮的企业按照“购得 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今年粮食收购的质量标准,仍按上年质量标准执行。对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 不得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 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继续认真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不准低价亏本销售。要采取多种 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粮食购销企业,可采 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 冲入库,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 真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要严格执行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崐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三、认真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 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严格按收购进度和省 定收购价格发放收购贷款,保证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合理资金需求。对收购企业 所需铺底资金要逐一核定,在收购之前发放到位,并根据收购进度核放后续贷款。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销售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对露天储存和租 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粮食购销企 业随行就市收购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根据"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 则,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回笼货款必须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农业 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分解到企业各专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坐支、转移和 挪用销货款,要确保货款全部归行和贷款本息应收尽收,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的 封闭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储备、超 储、出口等项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尽快落实国家对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停息政策, 省核批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其停收利息应由各市财政承崐担的部分,今年要追加 预算,以后年度要列入财政预算。对今年新增的简易建仓贷款,继续实行财政全额贴 息2年的政策,贴息资金由省、市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原则上按超储补贴的省、市分 担比例执行。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 的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经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大型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 企业,凭《企业自用粮收购许可证》到指定区域,按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 粮食,但仅限自用,不得倒卖。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下达。粮 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 市场继续常年开放。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 配合和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五、切实加强对秋粮购销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收购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好秋粮收 购和粮食销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粮食购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帮助粮食购销 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今年国家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就总体而言,这是 粮食供求关系变化所决定的,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必要调整,也是国家为从根本上 保护广大农民的长远利益所做出的重要决策。要耐心细致地向农民群众做好充分的宣 传解释工作,并利用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要积极引导农民以市 场为导向,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生产, 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多种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整粮食 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各级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根本宗 旨,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交售粮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附件1:1999年度全省定购粮收购计划 单位:亿公斤 合计 水稻 玉 米 合计 18.60 6.095 12.505 沈阳市 3.50 1.25 2.25 大连市 0.55 0.225 0.325 鞍山市 1.35 0.40 0.95 抚顺市 0.15 0.075 0.075 本溪市 0.025 0.025 丹东市 0.90 0.825 0.075 锦州市 1.50 0.07 1.43 营口市 0.875 0.775 0.10 阜新市 1.05 1.05 辽阳市 1.20 0.65 0.55 铁岭市 5.0 0.50 4.50 朝阳市 1.00 1.00 盘锦市 1.40 1.30 0.10 葫芦岛市 0.1 0.1 附件2:秋粮收购宣传提纲(供宣传参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当前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的实际情况,我省 适当调整了今年粮食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为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和 理解今年粮食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变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道,共同做 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999年全国又是粮食丰收年,预计粮食总产4950亿公斤以上。从1995年至今, 我国已经连续5年粮食丰收。目前全国库存原粮2750亿公斤,达历史最高水平。国内 粮食价格持续下滑,目前吉林玉米批发市场价格在每吨800元以下,大连港玉米平 舱价格每吨900元,广州黄埔港玉米批发价格每吨930元,这个价格水平是近年来从未 有过的。国际市场粮食价格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近期又有新的下滑趋势。目前国际 主要粮食市场期货价格:玉米每吨650元至700元,小麦每吨800元至850元,稻谷每 吨1030元左右,已降到近几年的最低点。 面对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粮食库存增加,农民余粮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家 一方面动用大量资金和补贴,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以保护农民利益; 另一方面则不得不按市场经济规律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以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 指出:“各地区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定购粮收购 价格。在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根据国务院 文件精神和粮食供过于求的实际情况,各省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普遍下调了粮食 收购保护价格。其中每市斤玉米收购价格(二等,18%水分),黑龙江省由0.46元调低 到0.40元,吉林省由0.46元调低到0.41元,辽宁省由0.46元调低到0.42元,河北省 由0.54元调低到0.46元(14%水分);每市斤水稻收购价格(三等,14%水分),黑龙 江省由0.65元调低到0.58元,吉林省由0.65元调低到0.59元,辽宁省由0.67元调低 到0.61元。与相邻省区相比,我省粮价下调幅度是最小的;在东北三省中,我省粮价 水平是最高的。 从今年秋粮收购开始,国家有关部门拟对东北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再做调整,为了 避免对农民收入造成过多影响,省政府决定今年秋粮收购继续按上年质量标准执行。 收购价格调整后等级差价仍按4%执行。继续实行季节差价,从明年5月1日起到下一年 度秋粮收购止,对收购安全水分玉米每市斤加价0.01元。为了促进结构调整,对优质 品种的粮食实行优质优价。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 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允许直接收购自用原 料粮的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高于保护价”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优质优价 政策可以适当补偿粮价调整给农民收入带来的影响。 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今年将允许经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直 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收购价格在不低于保护价的前提下,由企业和农民协商议定。这 些企业入市收购,增加了农民售粮的选择性,方便了农民卖粮,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 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三留一储”后要求交售的余粮。 为方便农民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坚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 标准的粮食,不得限收、拒收、停收,不准打白条,不准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 任何税费,并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以确保 “敞开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 今年国家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就总体而言,这是粮食供求关系变 化所决定的,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必要调整,也是国家为从根本上保护广大农民的 长远利益所做出的重要决策。从目前看,农民种粮收入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这将有力 促进粮食种植结构的优化调整;从长远看,则将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保护农民利 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广大农民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切实组织好秋粮 收购,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促进农业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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