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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辽教委字[1997]2号
颁布时间:1997-01-09
1997年1月9日 辽教委字[1997]2号 各市教委、经贸委、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 门的大力技持下,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教育 改革与发展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落实,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教育法》的规定,就我省发展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鼓励支持学校 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认识;要从执纲执法高度明确发展校办产业的地 位、作用及其深远意义;要加强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纳入 总体教育规划和经济规划之中;要充分调动各个部门积极性,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 入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和监督到位。 二、发展校办产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教育方针, 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增强校办产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为科教兴省做贡献。 发展校办产业要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依靠科技进步, 注重外向牵动,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强化企业管理,提高校办产业整体实 力和效益。 三、进一步明确校办产业的所有者权利,落实校办产业的经营自主权。学校对所 办的校办产业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监督审 计等权利。破产时,学校只以投入的资本额对其负债负有有限责任。校办产业拥有包 括学校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权享受民事权利。 校办产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加强校办产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校办产业凡遇到兼并、出售、 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等情况之一者,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 评估由校办产业所属的学校及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地 方有关规定进行。 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校办产业,可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在联合、兼并、划转 基础上,组建产业集团。具备条件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 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的,在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税 额依法上缴学校原则下,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进一步放开放活;对长期亏损的, 实行关停并转。 根据校办产业的特点,严格划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界限;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 要加强校办产业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立健全校办产业界定和年检认证制度。全省继续按照省教委、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1995)29号文件《关于对全省高等院校、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证 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实施,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认真执行校办产业分配原则。校办产业的效益分配,要兼顾国家、学校、产 业自身和职工之间利益关系。校办产业经营收入是补充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学 校要注重企业发展后劲,特别是企业初创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时期,要采取扶植措施, 促使企业尽快发展。 七、校办产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医疗、 伤残等社会保险。 下接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 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的意 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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