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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辽宁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二)
财驻辽监字[1998]79号
颁布时间:1998-03-06
1998年3月6日 财驻辽监字[1998]79号 5.专员办事组审核企业提交的以税还贷申请材料后,在企业申请表第12项中 填写审核数字,签署是否同意退税的意见,并将全部材料退还企业。 6.企业持所在地专员办事组返还企业的以税还贷申请材料,经省国税局、省财 政厅签署意见后,报省专员办事处审批。 7.省专员办事处核实企业上报的以税还贷材料后,根据审核结果,行文批复, 同企业申请和一份申请表返还所在地专员办事组。 8.省专员办事处批复退税的文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财政局(中央企业抄送省 财政厅)、国税局、国库各一份。 9.各市专员办事组收到省专员办批复的退税文件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 “收入退还书”,同省专员办的批复文件,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退付。 10.沈阳市的退税工作,涉及专员办事机构办理的有关手续由省专员办直接办 理。 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收到国家退税款的财务处理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收到国家退税款应单独记账,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工作要求 1.专员办、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通力协作,各负其责把国家以税 还贷政策落实到位。 2.专员办、财政、税务部门收到企业以税还贷申报材料后,要提高效率,及时 办理,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对不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企业或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及有关材料的企业,各部 门在核查中应及时将情况报省专员办。 4.对弄虚作假、有意骗取国家以税还贷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取消退税资格外, 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5.此项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按各自职权范围,监督检查企业退税额及配套资金的还款情况,同时,在年度内写出 工作总结,逐级各自上报主管部门。 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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