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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03号
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宁地税发[2001]10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 [2001]155号)要求,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 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联次为四联,第一联 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 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自 治区地税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三、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行政主管 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货代发票事宜。 四、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项 目及其他运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 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五、货代发票自2001年6月1日开始启用,原有旧版发票随之作废。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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