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8号颁布时间:2013-12-04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我省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浓缩果汁:是指以果品为主要原料,经榨汁、过滤、浓缩、灌装等工艺的制成品,或经榨汁、过滤、脱色、脱酸、蒸发、浓缩等工艺的制成品,可细分为浓缩果汁和脱色脱酸果汁。
二、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浓缩苹果汁和脱色脱酸苹果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生产或委托加工其他浓缩果汁产品的纳税人,应于
三、纳税人应于
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不得超过
四、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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