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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5]581号颁布时间:2005-12-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30号)转发给你们,该文件中涉及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属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附件4)从2005年度起,分别统一由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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