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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陕西卷烟总厂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预[2006]207号颁布时间:2006-11-23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的意见,我省宝鸡卷烟厂(含旬阳分厂)、延安卷烟厂、汉中卷烟二厂按照资产、品牌、采购、销售“四统一”的总体要求,合并重组为陕西卷烟总厂。重组后,三家卷烟厂取消法人资格,实行由总厂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总厂对其各分厂分别进行内部二级核算的管理模式。为支持烟草企业重组,保证各市既得利益,现将陕西卷烟总厂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各分厂2005年应缴税收确定各地收入基数,作为卷烟总厂安排生产参考使用,使各厂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省国税局《关于陕西卷烟总厂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81号)执行。其他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按照省地税局《关于陕西卷烟总厂地方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94号)执行。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第0422款“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下增设0422001项“陕西卷烟总厂所得税”项级科目,用于核算烟厂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实行在核算地汇总缴纳,按照财政体制分别入库,60%入中央国库,20%入省级国库,属于市县的20%部分,由陕西卷烟总厂汇总缴入省财政在省国库设立的“省级企业跨市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缴入“省级企业跨市分V-所得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由省财政根据具体分配比例开具划转指令及拨款单,省国库按照省财政的划款指令和拨款单划入市、县级国库,缴入市、县级财政。
  五、缴入“省级企业跨市分享所得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一是为保证西安市既得利益,以2005年西安市卷烟企业所得税为依据计算,以后年度卷烟总厂企业所得税,5%为西安市所得税收入;二是将剩余的95%部分按权重在分厂所在地市县进行分配。各市所占权重,根据各市卷烟分厂2005年的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及应缴企业所得税3个因素,按照分别占20%、20%、60%的比重进行计算确定。具体分配比例为:西安市5%,宝鸡市58.96%,旬阳县5.19%,延安市21.43%,汉中市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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