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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6]145号
颁布时间:2006-11-14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自行申报纳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别是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调节居民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矛盾,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提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法律规定,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地税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税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有序、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掌握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分散于各个行业,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税务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申报内容、税款计算、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基层地税机关要将自行申报有关规定制作成宣传单,放置于纳税服务厅,张贴于自行申报人员比较集中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街道等地段,便于纳税人获取有关信息。文艺和书画界名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够理想,各地应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宣传辅导的重点人群。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服务工作。明年3月底以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首次到纳税服务厅自行申报,基层地税机关要教育纳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文明办税,礼貌待人,认真接受纳税人咨询,准确回答问题,要创造优雅办税环境,展示良好的地税机关精神风貌,要安排专门申报窗口(通道),配备业务熟练人员,及时疏导人流。对于因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个人收入属于个人隐私,个人收入信息外泄,易于给纳税人造成人身伤害。地税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保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有关内容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五、地税机关要利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现有信息,通知纳税人在法定时间内办理自行申报纳税事宜。对于高收入人员,地税机关大多建立了个人收入档案,基层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筛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有关确切信息,通过各种途径提醒其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六、继续做好全员全额管理,为自行申报打好基础。全员全额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全员全额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规定,是查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真实与否的重要基础工作。因此,各地要结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积极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自2007年起,全省所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公路管理等高收入行业必须全部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扣缴明细申报率必须达到60%以上。
七、12万元以上所得数额的确定,以2006年度实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合计数计算。
八、各地要做好自行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及比对工作。要通过自行申报资料的分析比对,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要及时补缴税款。
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务必于2006年11月25日前将各种申报表的用量书面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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