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 西地税发[2004]286号
各基层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函
[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和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工所,市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
实。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实行申报备案备查制度。
纳税人在申报免征营业税前,须持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的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
征营业税备案备查表》(以下简称《备案备查表》)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备案;
依据《备案备查表》载明的内容,计算应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申报表中填列。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不定期的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合同进行检查,在检查时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的营业额标准予以核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局(工商税管理处)报送《办理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登记表》。同时,在次年四月底以前向市局填报本年度
《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核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备查表》(略)
2、《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核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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