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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直属征收分局与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调整及管户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4]195号颁布时间:2004-11-30

     2004年11月30日 陕地税发[2004]195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 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 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调整和完善财政体 制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管缴库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预[2004]254号) 的要求,经省局研究,现就省直属征收分局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征 管范围及管户移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管范围   省直属征收分局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划分如下:   (一)下列税收的征收管理由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   1、随同省级公司汇算清缴的电力增值税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缴纳的过网股务费、 输电服务费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   2、对所在地在西安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收入,由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对所在地在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汉中、 延安6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省直属征 收分局驻市征收处负责征收管理;对所在地在安康、商洛、榆林3市和杨凌示范区的 金融保险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汇总缴纳的除外),由 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管理,各市应按照调整后的税款入库级次将省级收入缴入省国库。   3、高等级公路通行费营业税及其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省直 属征收分局及其驻市征收处负责征收管理,对所在地在安康、商洛、榆林3市的高等 级公路通行费营业税及其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可由省直属征收分局 委托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管,各市应按照调整后的税款入库级次将省级收入缴入省国 库。   4、为了避免对纳税人实施多头管理,经省局研究决定,在此次省与市管户移交 后,对金融保险企业所缴纳的属市级以下收入(含市级)的各项税收在税收征管范围 上做如下调整:一是对所在地在西安市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缴纳的属市级以下收入 (含市级)的各项税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代管,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 局应按照调整后的税款入库级次将收入缴入市以下(含市级)国库,税款缴库使用西 安市地税局的税收缴款书;二是对所在地在其他市和杨凌示范区的金融保险业,所缴 纳的属市级以下收入(含市级)的各项税收由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上款所述以外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 收管理。其中:随同上款第1项所列以外的电力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及教育费 附加收入;上款第3项所列高等级公路通行费营业税及其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收入以外的,高等级公路企业的二级企业、服务区等属“三产”收入的地方各税 收入,也应由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关于各项基金和社保费的征缴范围。   1、本次移交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帮困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水资源费等随同税收由接收方税务机关统一征缴,按照相应的原缴库办法缴库。 即: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所属 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帮困基金一律就地全部缴入省金库; 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 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 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水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   2、其他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帮困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水资源费等的征缴范围不变。   3、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办法暂不变动。   本《通知》所称的电力企业,是指从事电力生产、供应、管理以及随同电力生产 而产生的热水、热气、废水、废渣等附产品销售和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金融保险 业,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从事 金融和保险业务,具体范围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业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二、管户移交范围   (一)省直属征收分局及其驻市征收处和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发 [2002]26号和陕政发[2004]42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财办预 [2004]254号文件和本通知确定的征管范围进行管户移交。   (二)管户移交的具体范围是:正常管户、非正常户和最近一年被宣布税务登记 证件失效的死户(即注销的非正常户)。省与市之间在具体管户的移交过程中,可以 按具体的管户移交范围实施分类移交,便于接收方税务机关实施分类管理。   (三)管户移交时,应随同移交的资料包括:   1、移交的管户清册,在清册中应有序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 表人名称、纳税人地址、联系电话、经济类型、行业和2003年度、2004年1 至10月的实纳地方税收总额;   2、管户的基础资料和征管资料,包括管户的税务登记类资料、纳税申报类资料、 税款征收类资料、税务检查类资料、发票管理类资料、税收票证、会计、统计类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类资料、税务行政处罚类资料、其他征收管理资料。   3、纳税人尚未清理的欠税、延期缴纳的税款、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的情况清单 (2004年度)等正在办理的涉税事宜及相关资料。   4、管户以前年度的可以整体移交的征管档案。   三、移交原则   这次管户移交,应遵循“积极稳妥、权责明晰、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管户移 交后,省、市税务机关可以正常地对移交户开展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将管户移交 对税收收入入库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移交方式   这次省与市之间的管户移交,实行双向同时核实移交。西安市与省直属征收分局 相互移交管户由省局主持,召开管户移交联席会议,由西安市和省直属征收分局直接 进行双向移交;省直属征收分局设有驻市征收处的市,由各市和省直属征收分局驻市 征收处进行直接双向移交,省局将派员进行监督;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没有设立驻市征 收处的市,暂不进行管户移交,由各市代管,各市应按照调整后的税款入库级次将省 级收入缴入省国库。   五、移交时间   这次省与市之间的管户移交,必须在2004年12月15日前完成,纳税人 2005年1月份以后的征收管理由接收管户的税务机关负责。西安市和省直属征收 分局管户移交的具体时间由省局确定,各市与省直属分局驻市征收处的管户移交的具 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将确定的时间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六、移交地点   西安市与省直属征收分局的管户移交在省局进行;各市与省直属分局驻市征收处 的管户移交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几点要求   (一)省直属征收分局和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陕政发[2004] 42号和陕财办预[2004]254号文件和本通知确定的征管范围收集、整理需 移交的管户的征管资料及征管档案,并将管户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做好管户移交的 准备工作。省直属征收分局及其所属驻市征收处与各市在管户正式移交前,可提前相 互交换移交管户的名单,以便于充分做好管户正式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前期管理工 作。   (二)需移交的管户的征管资料及征管档案一律实行整体移交,同时也要将纳税 人尚未清理的欠税、延期缴纳的税款、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的情况清单等正在办理的涉 税事宜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对方,由接收方税务机关继续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在纸质资料、档案移交的同时,相互之间移交电子版的资料、档案。   (三)关于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管户移交后,接收方税务机关暂不对纳税人进 行税务登记换证,可实行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接受方税务机关印章的方式过渡,待 全省统一换证时一并换发。在发票管理上,移交方税务机关在移交前,可适当控制纳 税人的发票供应量,并分户编制截止移交日发票购领情况清册一并移交。管户移交后, 纳税人一律向接收方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并接受管理,接收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用 的原向移交方税务机关购领的发票,可设置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 用该发票,过渡期满,收缴并缴销其未使用的原发票,向其发售新发票。纳税人自印 发票的,接收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发票存量,适当延长过渡期。发票过渡期内, 涉及到移交方税务机关使用刮奖发票的,纳税人刮出的奖金由接收方税务机关兑付。 本次管户移交,涉及到变更税务登记和换发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移交户的2004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接收方 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五)省直属征收分局及其所属驻市征收处与各市管户移交后,应制作管户移交 清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报省局备案。   (六)对涉及移交的纳税人,移交双方应共同联合行文,在12月31日前通知 纳税人移交的原因及相关事宜,及时告知纳税人管户移交后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及办理 涉税事宜的新地址。   (七)在管户移交的过渡期间,接收管户的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需要向 交出管户的税务机关了解管户的有关情况、核实有关事宜的,交出管户的税务机关应 认真对待,据实反映。   (八)省直属征收分局及所属驻市征收处应尽快建设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使 各市可以及时了解代管的市以下收入(含市级)的征缴入库情况。   (九)对于省直属征收分局及其所属驻市征收处与各市地方税务局相互代管的税 收,原则上由行使代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的稽查局负责,收入归属地税务机关对稽 查结果有异议或确需要对有关收入进行检查的,报省局批准,可由双方税务机关组成 联合检查组,按法定程序复查。   (十)对于由于地方税收入库预算级次和征管范围调整而影响的各市经费来源的 问题,由省局同财政部门协商后另行通知。   (十一)省直属征收分局及所属驻市征收处和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调整后 的预算级次将各项收入缴入国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征解纪 律,坚决杜绝混库现象,一经发现,省局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对相关的税务机关和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省直属征收分局及其所属驻市征收处与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坚持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管户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执行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向省局进行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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