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总厂、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314号颁布时间:1999-11-05

     1999年11月5日 陕国税函[1999]31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660号)规定,现将该集团所属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 总厂、中国重型汽车西安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的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总厂、中国 重型汽车西安销售公司三户成员企业(企业地址均在西安市),在1999年度内由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稳藏入中央金库。但是,如果上述三户 企业在1999年及以后年度内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总厂、中国重型汽车西安销售公司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 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