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5日 陕国税函[1999]31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660号)规定,现将该集团所属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
总厂、中国重型汽车西安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的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总厂、中国
重型汽车西安销售公司三户成员企业(企业地址均在西安市),在1999年度内由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稳藏入中央金库。但是,如果上述三户
企业在1999年及以后年度内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总厂、中国重型汽车西安销售公司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
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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