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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116号颁布时间:2000-06-02

     2000年6月2日 陕地税发[2000]116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 工资收入的3倍数额以内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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