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116号
颁布时间:2000-06-02
2000年6月2日 陕地税发[2000]116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 工资收入的3倍数额以内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泾河工业园区城建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