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0日 陕国税发[2000]08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资料。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
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略)及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
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期限。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
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
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净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审
核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经地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盘亏、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扣除
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后,年净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审核
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地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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